鼓励我市民营工业企业扩大产品出口。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各种展览、展销、经贸洽谈等招商引资活动,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民营企业在出口退税、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分配、出境展摊位费补贴等方面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对出口额较大的民营企业进行奖励和扶持,具体奖励办法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关于鼓励外贸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2]27号)执行。
四、加大对民营经济在财税、信贷、用地等方面的支持
(一)地方财政的支持。
1.从2005年起至2009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民营企业工业技改贷款贴息、技术创新,扶持商贸流通新兴业态的发展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等。各县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2.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三项经费的投入力度。民营企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要及时拨付资金。对科技型重点企业的立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3.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的建设。每年安排不少于4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改贷款贴息、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等;市财政对农业产业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适当给予资金支持。
4.对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给予奖励。从2005年7月起,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给予3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的企业和国家免检产品的,市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
5.市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下岗失业职工及国企改制后职工的再就业和转岗培训。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开发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的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市的上市公司、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4.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