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柳发[2005]12号)
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作了全面阐述。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一样,都是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我市生产力,增强发展后劲,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再造一个工业柳州步伐,率先在全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开、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把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并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工作重点,努力营造民营经济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权益上有保障的良好发展氛围,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平等竞争的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放宽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
(一)放宽投资领域。
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投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民营经济主体可根据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自主选择投资非限制性领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
开放基础设施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具有相应资质的民间资本投资各类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民间资本可通过投标或公开购买取得建设权或经营权。对已运营的经营型基础设施项目,可向社会公开出售股权,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入股等形式投资。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发展服务业。鼓励有条件有资质的民营企业或个人投资经营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中介等项目,或从事经纪、代理、电子信息服务等特殊行业的经营。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允许民间资本合资成立投资公司,自主投资,自担风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参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或依法组建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间的互助担保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向社会公示拟改制的国有企业的改制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资产重组,民间资本无论以何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均按柳州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政策办理。改制企业原借用市财政周转资金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债转股;原企业历年所欠的税款,报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可缓征收,对符合豁免条件的欠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办理豁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