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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等关于吉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代收,连同企业缴费一并缴纳。缴费方式可采取按月申报,按月或按季、收获季节缴纳,具体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逾期不能缴纳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未缴费月份不记录个人账户,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一时无力缴费的,经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可以缓缴。
  六、2003年6月30日前未参保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企业参保后,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退休条件进行审核认定。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依据下列公式计发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2002年全省农垦企业平均工资×20%+(6元×本人退休连续前的连续工龄)
  在按以上办法核定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适当加发:
  1.1998年6月30日前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分别加发2002年全省农垦企业平均工资的10%和5%的特殊贡献待遇。
  2.1998年6月30日前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符合《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单位科研人员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补充规定》(吉政发〔1991〕48号)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中级职称每月加发15元,高级职称每月加发25元。
  3.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期间参军的退休人员,每月加发50元。
  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加发80元。
  对符合以上四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合并加发。
  按以上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和加发有关待遇后,如低于本人参保前企业实际发放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仍由企业承担。此次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和待遇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企业参保后,离休人员仍按地规定执行。
  七、2003年7月1日后退休人员,按全省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从事农业生产企业中退休人员,其基础养老金以退休上年全省农垦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八、为保持农垦企业参保前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平稳衔接,对2003年7月1日以后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长幅度进行适当控制。具体办法是:对按本通知第七条 规定计算的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部分),高出本企业2003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按本通知核定的平均养老金部分,采取过渡的办法逐年提高。即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退休人员,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退休人员,发给高出部分的40%;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人员,发给高出部分的6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人员,发给高出部分的80%;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全额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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