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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等关于吉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吉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劳社养字[2003]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以总场为单位,按从事农业生产或非农业生产企业(凡2003年6月30日前从事土地、山林、果树、滩涂和畜牧养殖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为农业生产企业;从事二、三产业的为非农业生产企业),将未参保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符合国家规定招录、占国家招工指标并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具有国有身份的正式职工,不包括停止招工后企业自行招录的农民、家属工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3年7月1日起,按规定为新参保企业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7月1日后职工自愿补缴的,可按历年记账比例补缴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并相应补建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不补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2003年6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补发养老金。
  三、对已参保企业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原则上执行全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正常缴费有困难的,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可按从事农业生产企业的参保政策执行。
  四、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为基数。个人实际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农垦企业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省农垦企业平均工资为基数。2003年的缴费比例为7%。
  企业缴费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2003年的缴费比例为20%。企业缴费基数一经核定不再降低,并随着职工平均收入的增加而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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