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民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劳社养字[2008]155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民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以下简称《通知》)(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政策。
二、《通知》下发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当自《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通知》下发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通知》下发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三、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要按照《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5年7月1日前成立的社会组织,应从1995年7月1日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对应年度缴费比例共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5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从成立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1995年7月1日以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在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