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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长春市首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批复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长春市首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批复
(吉劳社复字[2008]11号)


长春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给予长春市首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优惠政策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经研究,现就你市首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文化体制改革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以免引发类似转制单位的攀比。你局意见基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但第一条应做修改,具体是: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原离退休费标准不变。具体标准按吉劳社函字[2005]20号和吉劳社养字[2005]357号规定执行。以后调整待遇应按国办发〔2003〕10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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