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由用人单位持就业证、申请表、外国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并取消该外国人的就业和居留资格。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和居留证的,应在十日内书面说明原因,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四条处理。对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在终止其就业的同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就业的同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擅自聘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一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处以本人月平均工资五倍的罚款,同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并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让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