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有权对用人单位及受聘外国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受聘的外国人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就业证管理
第三十条 就业证由省劳动厅签发并管理。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批准的区域内有效。
第三十一条 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如需延长就业证期限,应在期满前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续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在吉林省就业的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由新的用人单位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持批准函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在就业证有效期内,被派往异地分公司工作,不需要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但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吉林省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十日内到市、县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被解除后,用人单位须在十五日内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并到原发证机关交还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就业资格同时取消,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就业证,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将被吊销的就业证交还原发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