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后十五日内,用人单位凭许可证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报酬、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到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鉴证时需携带职业签证护照和许可证书。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视用人单位的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需续订,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同级(县及其以下属用人单位到市、州)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续订申请,经批准后,续订劳动合同,但续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国人,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但可以根据需要延长不超过一年的聘用期。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劳动报酬,应本着按劳取酬、协商一致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在吉林省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我省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