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外国企业常住吉林省代表机构及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国人,由用人单位持许可证书,到省外经贸部门申办通知签证函电手续;其他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由用人单位持许可证书,到省外事部门申办通知签证函电手续。然后,分别由省外经贸、外事部门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电及许可证书(长春市属用人单位可按上述划分范围,分别由其外贸、外事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获准来吉林省就业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通知签证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通知签证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人员,应凭省外事部门签发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经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通知签证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应凭通知签证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九条 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凭许可证书及其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及其复印件,到省劳动厅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人凭职业签证护照及项目协议书办理就业证;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凭职业签证护照和外国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登记证以及外国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或延期证书的复印件办理就业证。
第二十条 在吉林省就业,并需经常出入境的外国人,若每次来我省工作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可不作为就业对待,免办许可证书和就业证;若实际在我省就业的时间较长,可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在入境后三十日内,由用人单位持就业证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