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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关于颁发《吉林省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吉林省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住吉林省代表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非企业单位)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学历和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本国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同级(县及其以下属用人单位到市、州)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劳动厅、各市、州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以及有关规定,在十五日内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中直驻省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持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省劳动厅提出就业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按隶属关系,持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向省或市、州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国人,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文件,按照中方投资者的隶属关系直接向省或市、州(外商独资企业到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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