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进行批量生产或销售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