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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对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的干预
  (一)重视对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将心理健康教育和预防心理行为问题纳入学校日常工作汁划,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圳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学校要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园地,并根据教师和学生人数在图书馆或阅览室配备相应数量的心理健康教育读物。
  (二)加强对妇女精神疾病、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妇联组织及妇幼保健机构要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妇女的权益,积极开展针对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干预服务,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处理工作,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降低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开展对老年人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卫生部门和老龄工作服务机构要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及基层卫生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对老年人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四)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联合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
  (五)做好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公安、司法部门要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和监狱、劳教场所民警及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五、做好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网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明确现有各类精神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将广西龙泉山医院建成全区精神卫生教育、培训基地,负责全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工作。各市、县(市、区)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1所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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