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卫疾控发[2002]96号)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卫生事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桂计规划[2001]370号)确立的工作目标,制订《广西精神卫生工作五年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
(二)开展精神卫生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普通人群对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2007年达到30%以上,2010年达到50%以上;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以下;孕产妇对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2007年达到30%以上,2010年达到50%以上。
(三)加强对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7年达到50%以上,2010年达到60%以上;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全区人口2005年达到三分之一,2010年达到三分之二。
(四)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网络.2006年完成自治区级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的前期工作;积极开展精神疾病监测和科学研究,2007年完成全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制定精神卫生工作目标,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
(二)加强分工协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广泛深入地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精神健康咨询活动,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研究制订对特困家庭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救助政策。公安机关要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其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的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残联组织要在国家确定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市、县(市、区),按照“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康复模式,会同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