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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残联《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负担。目前,我区有杀人、纵火、毁物、抢劫、强奸等破坏性倾向的精神疾病患者约5万人,而且大部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长期流散在社会上,对社会治安、家庭(包括患者本人)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精神卫生已成为我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种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对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加强我区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突出对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的干预;制定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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