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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人口发放,具体标准为:1人户每月200元;2人和2人以上户每人每月120元。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申请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在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建成之前,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被拆迁人住房的,由拆迁人安排临时过渡用房,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
  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被拆迁人拒绝办理费用结算及房屋交接手续的,拆迁人停止安排临时过渡用房。

第四章 农民安置小区建设

  第二十五条 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组织建设。
  第二十六条 〖jp3〗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和小区配套设施按原辖区范围,由良庆区人民政府、邕宁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实施建设。市建设、财政、规划、国土、发改、房产、市政、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民安置小区建设工作。〖jp〗
  第二十七条 农民安置小区规划用地规模(含公寓房和配套设施用地)根据拟选址位置结合已审批的控规技术指标确定,并按农民回建安置用地的有关规定供地。
  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按不低于一般经济适用房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农民安置小区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建成交付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为被拆迁人办理土地使用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公寓房上市交易的,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产业用地

  第二十九条 统筹土地范围内,实行被征地农民统一安排产业用地的安置方式。产业用地面积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
  第三十条 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产业用地的选址应优先考虑在交通便利的较优地段。
  第三十一条 签订统筹土地协议后,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优先选择产业地块,在完成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和征地补偿后交付使用。产业用地的报批、征地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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