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就统筹期间的土地利用及土地征收后的补偿安置等事宜,与村、组(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统筹土地协议。
第九条 统筹土地协议应当约定如下内容:
(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位置、范围、面积、地类;
(二)统筹后土地的利用;
(三)土地征收后征地补偿款的付款条件、方式和使用;
(四)与土地征收有关的安置事宜;
(五)土地征收后的移交条件、方式和期限;
(六)其他与统筹土地相关的内容。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条 统筹土地利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房屋成新率计算补偿(见附件)。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含杂物房)、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及其它建(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推行单元式公寓房安置方式,统一建设农民安置小区。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购买统一建设的农民安置小区单元式多层公寓房,以家庭(户)为单位,实行统一安置。
第十三条 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基准价格参照本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确定并予公布(见附件)。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家庭每个安置人口可申请购买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和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助住房。
第十五条 安置住房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基准价的80%购买,补助住房人均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基准价购买。
由于户型结构原因超出应安置面积的,按基准价购买。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还需与拆迁人及银行就拆迁补偿款的管理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有关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不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凭书面申请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