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与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针对我市目前存在的结构性污染问题,制定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计划和措施,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二是建立与完善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中聘请环保监督员。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通报制度,保证环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三是要全面推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3、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和重大意义,提高社会各阶层的环保意识,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和违法企业,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整治内容和重点
1、2003年、2004年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工作中被列为自治区和本市的环境违法重大案件尚未结案的,继续列为今年整治对象。
2、重点整治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健康饮用水源污染、油烟污染、各类噪声、恶臭污染问题。
3、检查环境违纪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反弹现象;清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火电、水泥、造纸、酒精、冶炼、铁合金等重点行业;整治鱼粉加工、甲壳素加工、水产品加工等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查处生态环境、矿山开发、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4、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
5、县(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各县(区)是否出台有悖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
四、部门职责
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要落实环境监管的职责,对存在的问题和查处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发改委、经委根据国家发改委、经贸委发布的淘汰严重污染环境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及要求,查处应取缔、关闭、淘汰、停产治理企业,并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并负责列出全市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和基本情况,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联合查处。
市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