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建立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循序渐进,分步调整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管理体制和执法范围,逐步形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
第一步:2007年下半年完成调整市与城区城市管理执法管理体制。在现行执法队伍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城区(开发区)执法大队成建制下放给城区(开发区),在城区城市管理局加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在开发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加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执法大队由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城市管理的执法范围与现行执法范围保持一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各执法大队的业务指导。
第二步:2007年底前完成局部调整综合行政执法范围。随着数字化城管运行走上正轨以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的时机逐步成熟,将涉及城市建设管理的规划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建设市场和施工管理、房产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内河管理、旅游市场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等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依法按程序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第三步:2008年底前进一步扩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适应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将涉及城市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防工程建筑管理、卫生行政管理、畜禽屠宰管理、人口和计生管理、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管理、民政殡葬管理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依法按程序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三、坚持城市管理依法行政
(七)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规体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各项法规、规章、制度,推进城市管理有法可依,严格执法,保障综合执法顺利推进。重点制定农贸市场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城市建筑工地运输车辆密闭运输管理、市容环境容貌秩序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奖励、广告招牌设置管理、烟花爆竹“禁改限”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办法,修订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道路车辆静态管理办法、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真正使城市管理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和经常化轨道。
(八)坚持严管重罚。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城市管理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及标准,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以及社区、村屯、家庭、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管理,规范各主体在城市管理特别是维护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中的行为,对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规章及各项制度标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以教育劝诫,对屡教不改者则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九)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在加强城市管理中的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问责制度,对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严格问责。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行政责任与过错追究的办法,制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对在实施城市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过错行为予以责任追究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