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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考核每年终按百分制考评一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评结果将在全市排名并予以通报。
  年终考评前3名的单位评为当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并按一、二、三等奖励等级予以表彰和奖励。
  年终考核未达到70分,或对发生特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为本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合格单位,除给予通报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具体考核评分标准由市交安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事故的车辆和驾驶人所在的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岗位目标考核一票否决。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及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事故是由于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或部门因管理不到位或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的,除依法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外,责任单位也属一票否决的范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的排列顺序,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严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灾害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件,依照《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实行责任倒查。由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平时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倒查追究。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严重违法驾驶车辆或乘坐严重违法车辆的。
  (二)对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纠正、不报告或为其说情开脱的。
  (三)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四)在交通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六)拒不服从交通应急指挥调度的。
  (七)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报或者谎报的。
  (八)拒绝、阻碍应急处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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