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资金从市财政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专项基金中解决,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监督力度。具体办法由交安委另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交通应急处置是指交通特别防护期、突发交通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人员组织、指挥调度、后勤保障、纪律要求、工作职责等特别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各县(市)区及市交安委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本单位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交通应急处置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前期准备、应急措施、车辆人员调度、后勤保障等,并报市交安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交通应急处置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市交安委成员单位的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县(市)区所属干部职工在本辖区内发现突发交通事件及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安全通行的紧急情况、重大隐患,应当立即向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市交安委报告,同时应当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春运期间、“五一”、“十一”假期为法定的特别交通防护期。
其他重大事件或活动可参照交通特别防护期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交通特别防护期间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各县(市)区以及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做好特别防护期工作预案。
(二)开展一次面向社会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营造宣传氛围;对所辖机动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针对本部门、本辖区存在的交通违法和事故隐患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
(三)进入交通特别防护期,县(市)区政府(管委)及负有交通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值班,坚持每天向市交安委汇报制度,同时向社会公布交通险情应急报告电话,并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上路,按其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点部位、重要路段的巡逻执勤或定点守候,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保障道路畅通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交通事件是指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灾害事故、重大交通阻塞和安全隐患以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