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办发〔2005〕45号)
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驻玉各部队: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5日
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道路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有效处置突发交通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要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通应急处置优先”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性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六条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建立“党委政府总揽、职能部门主管、单位各司其职、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整体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成立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交安委”),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