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10年,每年从市财政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重点安排用于符合条件的鼓励类转移项目贷款的财政贴息和支持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按1:1以上的比例配套。
(十三)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对于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对重点工业项目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的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性收费给予减征、免收、缓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和经营性收费,规定有上下限标准的,按最低限标准收取。对初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中小企业,在我市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一次性免收登记注册等有关行政性收费。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归口管理的相关中介评价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转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等费用,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最低限收费。
(十四)鼓励投资兴建工业标准厂房。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与投资建设廉价房同等的优惠待遇,免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和人防工程使用费。“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根据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计划建设具体情况,每年在市财政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中,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第一层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第二层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第三层及以上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实行标准厂房建设规费减免,标准厂房第二层起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标准厂房的管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
(十五)保障项目用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用地进行统筹安排,项目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避免占用基本农田。积极争取上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支持,争取自治区给南宁市更多的农转用指标。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安排上,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确保产业转移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在自治区下达给南宁市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划出35%以上比例专项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机动指标,以保证我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的用地需要。加大工业用地储备,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每年安排工业土地储备资金3亿元。要开辟土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做好产业转移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审批等各项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发展需要,大力做好土地储备工作,改善用地与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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