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国家出台新
企业所得税法的新机遇,用好用足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等优惠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我市作为西部地区,可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到2010年仍可享受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新的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现有的沿海开放政策、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过渡照顾。我市要抓住新的所得税法出台以后东部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的机遇,充分发挥仍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
(十)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方式,积极探索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新路子,为转移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加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健全南宁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加快南宁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与配合,尽快出台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办法、企业信用信息评估评价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积极帮助转移企业资信评估,不断扩大金融机构对转移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南宁市创业投资,加强融资平台建设,动员和引导创业投资资本投向符合条件、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转移企业,为转移企业和项目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十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引导和管理,尽快出台《南宁市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规范担保行业管理,引导和鼓励包括民营担保公司在内的驻邕担保机构对产业转移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充分发挥国有担保机构的骨干作用,多渠道筹资,继续增加南宁市南方担保公司的资本规模,不断增强其融资担保能力。对有融资担保需求的转移企业项目,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召开驻邕金融和担保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其融资担保问题。
(十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整合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转移。统筹本级安排的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开发区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收益、税收优惠等,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每年根据财力状况按一定比例增长,专项用于支持承接包括加工贸易在内的产业转移项目。属“飞地工业”引进企业的,三年内由转出方和企业落户地政府确定分成比例。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