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为了做好我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市级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由市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事故调查的具体工作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调查并批复结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的具体工作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符合以下特殊情况的,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一)一次死亡2人,或者死亡、重伤人数合计5人以上的一般事故;
(二)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