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咨询服务资格认定的通知
(桂安监管法规字[2005]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咨询服务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我区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以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咨询服务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50万吨以下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工作的机构,未取得建设部门认定的矿山设计资格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我局申请认定50万吨以下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咨询服务资格。未取得资格的,不得从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咨询服务活动。
二、资质条件
申请50万吨以下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独立固定办公处所;
(二)有3年以上矿山工程设计或矿山工程技术服务从业经历;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矿山工程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自治区组织的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且考核合格;
(四)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矿山专业学历,取得高级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矿山工程设计或10年以上矿山技术服务工作经历,并经我局培训考核合格;
(五)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5人。其中,采矿、地质、机电等与矿山工程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至少各1名;主持过1项或参与过2项以上采矿工程设计的工程师不少于3人;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认定程序
根据国家局《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规定,50万吨以下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咨询服务资格认定工作,依照《自治区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第479项(安全咨询服务资质认定)确定的许可事项实施。具体申请和认定工作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