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的决定

  3.严格工作督查。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量化的工作目标,追踪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要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把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的成效与党政班子和干部的绩效考评挂钩。
  (二)经费保障
  1.建立专项资金。建立财政专项预算重点扶持农业优势产业机制,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形成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稳定的资金来源。调整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增加扶持农业优势产业专项资金的比重,重点扶持农业优势产业基地建设,增值加工和流通项目。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优势产业的发展。
  2.整合支农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的原则,将农业扶持资金“捆绑”起来,集中扶持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优势龙头企业。财政、发改委、农业、经贸等部门用于农业的投资开发资金和项目资金要与龙头企业的培育、基地建设、市场开拓等结合起来,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农产品加工扶持资金和扶贫开发资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优势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倾斜,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向农业优势产业倾斜。
  3.引导社会投入。规范完善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使用,建立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外来资本、工商资本、民间资本投入发展农业优势产业项目的机制。引导工商企业、合作经济组织、集体、农民等工商资本、民间资本投入农业优势产业;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资金支持农业优势产业发展,通过优选项目,积极申报,把我市农业优势产业纳入国家、自治区扶持项目;招商引资促进农业优势产业发展,加大力度,降低门槛,吸引外商和外资来我市建基地、办企业,或与我市龙头企业合作,充分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品牌等优势,提高我市农业优势产业的竞争力。
  (三)政策保障
  继续巩固、完善、加强支农惠农政策,切实加大对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的投入。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 》(桂政发〔2002〕14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 》等文件精神。对于外来资本在我市创办优势农产品龙头企业的,给予享受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的“规费减免”、“保障项目用地”、“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保障电力供应”、“鼓励投资兴建工业标准厂房”、“融资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财政扶持”、“投资奖励”等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将优势农产品龙头企业作为主要信贷对象,优先发放贷款,对信誉好的龙头企业给予授信,核定授信额度,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及时发放贷款,解决优势农产品龙头企业发展资金问题。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免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优势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收增值税;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其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行政部门要加强服务。按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三项制度要求,树立服务意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恪守服务承诺,高效率、高质量履行职责,对发展农业优势产业所创办企业或实体,做到一站式服务,着力为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