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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5]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

  为抓住中国-东盟博览会在我市永久举办的契机,全面贯彻实施自治区“富民兴桂”战略,加快我市国际航空客运市场的发展,达到“以航线促进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带动航线”的目的,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如下:

  一、优惠时间

  2005年3月1日始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优惠范围

  1、南宁直飞东盟国家的航线;

  2、经停南宁直飞东盟国家的航线;

  3、由南宁始发经停他地飞往东盟国家的航线;

  4、其他我市需要开通的国际航线。

  三、优惠前提

  1、开通国际航线的单位须事先与市政府签定2-3年合作合同,且实际开辟的国际航班执行率达到计划率的80%以上(除不可抗拒因素外)。

  2、开通的定期(包机)国际航班的机票,须进入机票销售电脑系统联网售票。

  四、优惠条款

  1、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司对开通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年度的前半年免收飞机起降服务费:包括飞机起降费(含起降费、灯光费、停场费)及地面服务费(含基本费率、地面设备使用费、客舱服务费、货舱清洁费、旅客行李安检费、货邮安检费、飞机安全警卫费);第一年度后半年及第二年度减为收取50%起降服务费,第三年减为收取75%起降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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