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财政预算。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分科目核算,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八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豫财会[2010]4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九条 新农保基金预算是指按照新农保政策规定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条 统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按季度向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地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三条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基金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保缴费农村居民人数安排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引导参保农村居民选择合适的缴费标准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