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核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收单位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实工作,并签署意见报发证机关或交由申请人向发证机关申报。
(二)接收单位需要到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技术人员到现场核实。
第四章 受理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设立办证窗口(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楼)统一受理生产企业和接收单位送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 办证窗口应按《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受理后由办证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书面凭证(见附件一、二)。
(四)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决定每周星期二为集中受理时间。2005年元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至元月13日(法定假日除外)均为集中受理时间。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受理后,由办证窗口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业务处室办理资料领取手续。
第五章 审查
第十五条 主办处室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审查人员必须按《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的内容提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