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效率,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程序,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8、9、10、1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境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法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坚持“企业申请,市级接收,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办法适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接收、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等程序实施监督管理,并分别履行如下职责: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本办法适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