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整治阶段
1.水产畜牧部门:集中人力、时间对全市犬只开展强制性免疫工作,免疫密度达100%,同时对已免疫的动物发放动物免疫证和钳封耳标(宠物犬挂免疫证牌);会同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和上市犬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严厉打出贩卖病犬类动物违法行为,对无有效免疫标识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犬类进行运输、上市交易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公安部门:开展对无证犬只、无主犬只、狂犬的捕杀工作,发现一只,捕杀一只;对群众投诉的违章犬只做好处置工作。
3.卫生部门:加强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开展狂犬病疫情报告检查;与药监部门一起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其相关制品的案件。
4.工商部门:与水产畜牧部门一起对犬类交易进行检查,对贩卖、销售病犬的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力度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5.宣传部门:及时报道我市开展狂犬病专项整治活动的进展情况,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6.药品监督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查处非法经营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其相关制品案件,对于造假、卖假的案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7.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农村地区无证、无主犬只、狂犬的捕杀,并对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地区按有关规定范围对犬只进行捕杀并焚毁或深埋。对调查发现近一年内被家犬、野犬及其他可疑疯狗致伤的人,未接种狂犬疫苗要通知其尽快到市、县(市)疾控机构进行免疫效果检测,确保有效接种。
六、督查、考核、总结
(一)督查与考核
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狂犬病防治工作进行督查,掌握了解狂犬病整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1.7月上旬,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展防治工作进行督查。
2.8月1日至7日,各县(市)、区政府对各乡镇进行督查。
3.8月10日至15日,市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进行综合考核验收。
(二)督查考核内容
各级领导机构建立,狂犬病综合整治方案制定,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程度,当地疫情状况等。
(三)总结报告
8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狂犬病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材料报市人民政府。
七、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