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行动”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要将“行动”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并明确专(兼)职“行动”联络员,具体参与“行动”的日常工作。
(二)过程目标
1、“行动”领导小组年内召开1-2次协调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活动开展中的问题,主题明确并形成会议纪要。
2、“行动”办公室成员、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研讨“行动”有关工作。
3、市“行动”办公室年内要对县(区)实施“行动”的情况检查督导1-2次;县(区)“行动”办公室年内对乡镇村开展工作情况检查督导1-2次。
4、市、县(区)“行动”办公室年内对“行动”的实施情况进行1次效果自我评价。评价指标参照《“行动”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评价资料要完整,按时上报上级“行动”办和本级“行动”领导小组。
5、各级政府投入一定的健康教育专项经费。
6、各级“行动”办公室年内举办一期健康教育骨干培训班。卫生部门建立多支卫生下乡队伍,帮助农民开展健康教育,通过举办学习班、讲座等形式,培训乡村干部、教师、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年度健康教育培训覆盖率要达到70%。
7、农村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要达到70%以上。
8、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知识竞赛、讲座、健康教育处方、发放传播材料等),围绕“行动”主题及核心信息开展“行动”宣传。
9、县(区)要有控烟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做好工作计划、总结,开展活动要有工作记录。
(三)效果目标
1、农民对“行动”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60%;相关卫生行为形成率达到50%。
2、中小学生对“行动”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65%;相关卫生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55%。
3、农村无烟学校占中小学校比例达到15%;15岁以上人口吸烟状况得到有效控制。
四、措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营造“行动”的社会环境
1、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为加强南宁市“行动”的领导,重新调整南宁市“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行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行动”的具体组织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动”的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2003-2005年实施方案》的各项目标和措施,统筹安排“行动”所需的经费,政府对“行动”工作投入一定的健康教育专项经费,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行动”办公室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行动”的有关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市、县(区)建立健康教育机构,乡(镇)、村设立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宣传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