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使用未获相应资格人员上岗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未获配置批准的需补办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本行政区域内还有年度配置规划指标的,可办理正式配置审批手续;本地区无年度配置规划指标的,只办理临时配置审批手续。获临时配置审批的大型医用设备到期报废不得更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原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相关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
一、甲类:
1、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显像系统(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显像系统即pet);
2、伽吗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
3、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m50);
4、质子治疗系统;
5、其他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二、乙类:
1、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3、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4、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扫描断层仪(spect);
5、医用直线加速器(la)。
附件2: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审批表
编号:[ ] 号
一、申请机构
名称:
地址: 省(自治区)市 县(区)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服务地区人口: (万人)
所在市、县现有此类大型医用设备:市 (台)县 (台)
医院等级:
每日平均门诊数: (人)
医院总床位数: (张)
二、拟申请配置设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