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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下发《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和适宜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五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管理实行数量控制和审批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加强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控制,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配置审批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管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 配置审批

  第八条 我区大型医用设备实施网上审批,同时实行公文审批。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并严格依据配置规划进行。
  第九条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配置申请获得批准后,医疗机构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条 申请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新增大型医用设备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拟申请设备名称、规格和主要配件;相关辅助配套设备名称、数量和使用人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情况以及购置经费来源;
  2、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配置的主要理由;所申请设备的技术发展前景;在临床、科研中的作用;预期使用率以及经济分析等。
  二、更新大型医用设备
  1、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设备的更新理由,旧机购置时间、年均利用率、完好率;对旧设备的处理意见和拟配置设备的名称及型号;
  2、旧设备的配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本年度设备性能检测评审报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医疗机构于网上提出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申请,同时将申报材料形成书面文件,送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属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符合配置规划后,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审查符合配置规划后,将书面申报材料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时作出网上审批。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获得网上批准或文件(证件)批准后,即可购置所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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