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下发《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卫生局,柳铁、柳钢卫生处,区直医疗机构:
为合理配置和安全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保护患者及公众的健康权益,促进我区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59号)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材料及时报我厅规划财务处。
附件
1、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
3、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确保大型医用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患者的健康,促进我区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59号)文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范围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范围、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范围分为甲、乙两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管理,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管理;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网上审批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