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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浙价法[2002]3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计委审定,现颁发给你们,自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我局原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浙价综[1997]1号)、《关于颁发〈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通知》(浙价综[1998]47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浙江省定价目录

编号

项  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   注

1

重要的储备物资

重要的

中央储

备物资

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买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国家计委会

同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

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省及省以下重要储备物资

储备粮食等重要储备物资的入库价格、出库价格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承担省、市、县级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储备粮食等重要储备物资。市、县重要储备物资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同级定价

2

国家专营的烟 叶、盐和民爆器材

 

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食盐零售价格,两碱以外工业盐中准供应价格及浮动幅度,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省内食盐经营企业,省内两碱外工业盐经营企业,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3

桑蚕茧

鲜茧收购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

省定收购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省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购价格

编号

项 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   注

4

部分化肥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进口化肥调拨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省内中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

5

水利工程供水

出库(渠首)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出库(渠首)价格、到户价格

省物价局

省管省内跨市的水利工程;授权市管市内跨县的水利工程,县管县内水利工程

6

军品

出厂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7

 

天然气

出厂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销售价格(到户价格)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城市门站到最终用户的天然气

8

教材

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教材和大中专教材。国家计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教材的印张、封面、插页单价和零售价格

编号

项  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   注

9

电力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销售电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和供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

重要的交通运输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

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政府还贷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含统缴标准);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桥梁、隧道等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

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铁路、航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地方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中央定价以外的铁路、民航延伸服务收费

公路客运票价及客、货运站场服务收费,联托运服务收费,营运出租车运价,机动车停车收费,非国家管理的港口服务收费(或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公路客运票价由省物价局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具体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同级定价。联托运服务收费,营运出租车运价,机动车停车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同级定价

编号

项  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   注

11

电信服务

基本业务资费

信息产业部

定价范围为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

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

省物价局、

省通信管理局

定价范围为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者

12

邮政服务

基本业务资费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延伸服务资费

省物价局、

省邮政局

定价范围为省内邮政业务经营单位

13

 

部分重要药品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见计价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零售价,医保目录乙类药品零售价,医院制剂的零售价

省物价局

具体按《浙江省定价药品目录》管理。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同级定价

14

重要的公用事业

城市供水(包括回用水、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供水一户一表改造,污水处理费,管道天然(煤)气,集中供热,有线电视网络,城市公共交通(含船渡),环卫服务等销售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城市公共交通(含市内船渡),环卫服务,集中供热的销售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同级定价。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县城所在地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乡、镇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

编号

项  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   注

15

 

重要的公益服务

教育收费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省教育、财政部门

定价范围为小学、初中、高中及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和高等教育。政府举办的高中收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初中、高中以及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同级定价

医疗服务

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会省卫生部门

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中医民族医诊疗类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公民临

床用血

供应价格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的临床用血。国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省物价局确定具体供应价格

游览参观点

受保护的重要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的门票价格

省物价局

受保护的重要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门票价格,授权其管理部门隶属的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16

重要的专业服务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工程勘察

设计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部分中

介服务

收费标准

(或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除中央定价以外的重要中介服务价格

编号

项  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   注

16

重要的专业服务

其 它

服 务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专业服务收费,如专业技术服务、公共安全、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定点屠宰、道路清障、专业市场、社团会费等。物业管理、定点屠宰、一般道路清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同级定价

17

拆迁

房屋

拆迁补偿基准价格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级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

拆迁补偿基准价格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

居民

住宅

经济适用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开发的居民住宅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或销售价格)

省物价局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同级定价

公有

住房

出售价格

租金标准

省物价局、省住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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