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所有有关的动物及动物类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输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殊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易感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疫点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水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5:
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必须选用对口蹄疫病毒有效的消毒药品;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方式消毒;
(二)养殖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三)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受污染的物体,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的方式消毒;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