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安、武警人员;
(4)卫生防疫人员;
(5)其他方面人员。
五、其他事项
(一)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县(市、区)的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二)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饲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
(三)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牲畜口蹄疫疫情报告、通报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牲畜口蹄疫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监督机构应按
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牲畜口蹄疫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及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附件2: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