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受污染的物体,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的方式消毒;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6: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禽流感h5、h7灭活疫苗,其他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除 h5、h7、h9外其他13个亚型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等。
(四)常用消毒设备
电动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六)其他用品
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
(七)运输工具
密封防疫车。
(八)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九)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二、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于崇左市和各级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应急物资储备由各级水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挪用。
附件7:
资金储备
市水产畜牧局每年向市财政申请将禽流感防治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水产畜牧局提出使用意见。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防疫情况向同级财政提出禽流感防治经费,并列入本县(市、区)的地方财政预算。
附件8:
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详见国标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