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查出的重大案件,震慑不法分子,营造强大声势,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要积极引导、严格约束医疗机构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主动向社会披露有关整改情况,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五、整治工作重点及时间安排
(一)整治工作的重点是: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外包科室。
1.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存在“坐堂行医”行为的。
3.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4.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从事医疗活动的。
6.外地医务人员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活动,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的。
7.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8.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的。
通过专项整治,对现有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净化医疗服务市场;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强卫生综合执法步伐,逐步完善对医疗行业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步骤:此次整治工作分为清理整顿、整改督查和总结验收3个阶段:
7月15日前为清理整顿阶段。根据发证范围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管辖范围内认真开展自查工作,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本区域内存在问题,坚决取缔非法行医。
7月16日至9月底为整改督查阶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要按要求认真整改。在此期间市级对县级抽查比例不低于50%,县级对乡镇级抽查不低于80%。
10月至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10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将专项整治抽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汇总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专项整治办公室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市本级及各县(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跟踪大案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