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安置和安置任务坚持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我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桂中直单位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我市参照这个比例,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三)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原则。凡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15天内,应向民政部门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有偿转移金按每名安置任务3万元收取。
(四)坚持“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安置原则。从农村参军的,应回农村,从城镇参军的仍回城镇,从工作单位或学校参军的,可以分别复工、复职、复学。
(五)对挤占农村征集指标和从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入伍、退伍手续做假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根据今年的安置任务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与有关单位协商,做出宏观安置方案。
1、拟定中直、区直单位的安置任务。市安置办负责汇总市、各县(市)区分配到中直、区直单位的计划,上报自治区安置部门,由自治区安置部门与中直、区直垂直管理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协商落实。
2、根据实际,制订各系统的接收安置计划。
(二)召开全市安置工作会议,布置全市安置工作。市直有安置任务的系统10天内将任务下达到具体单位。
(三)各县(市)区召开安置工作会议,布置安置工作,将任务落实到各系统。各系统10天内将任务下达到具体单位。
(四)召开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方式的动员会议,向安置对象讲明安置的原则,引导安置对象理解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树立与发展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鼓励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
(五)开展“双向选择”。各系统单位根据下达的任务到安置办选择所需人才,安置对象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用人单位,双方选择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报安置办办理有关手续。
(六)对在“双向选择”中未能被录用,且经反复动员仍然不同意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和有接收任务不进行“双向选择”、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政府进行指令性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