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由银行提供抵押贷款的房屋预售、现售合同纠纷,程序上应如何把握?
商业银行开办“个人贷款”是金融机构配合国家启动房地产消费市场政策的一项措施。开展此项业务,银行会面临一些法律问题,例如贷款人与商品房开发商之间的房屋预售、现售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时,银行如何收回贷款?银行能否参加到购房双方的诉讼中去?以什么身份参加?审判实施中,一些法院在程序上将银行列为第三人,参与房屋买卖合同诉讼,在实体上则直接判决开发商返还银行售房款。
对此,我闪认为,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银行与贷款人之间是借贷关系,两者法律关系不同、诉讼村标的不同、当事人不同、管辖原则也不同,所以不是民诉法所称“必要的共同诉讼”或“普通的共同诉讼”。那么银行是否能以“与本案的处理有关”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呢?我们认为,由于银行既不是以正在进行买卖合同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对其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依附于购房人或开发商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不符合案件合并审理的条件,不能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分案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借贷纠纷。分案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时,为避免银行利益受损,我们可以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购房人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中日内注销系争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并将房屋返还出售人”。
2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所开发的房地产抵押后进行现售,未告知买受人的,应如何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根据
合同法第
54条第2款之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将系争房地产已抵押他人的情况告知当事人而再行出售该房地产的,属欺诈行为,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受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买卖合同有效。
25、预售商品房在预售后交付前,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另行抵押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如果预售商品房在预售后交付前被抵押,而在交付时能够清洁的,预售合同有效;交付时不能清洁的,预售有效,但买受人可以出售人履行合同不当为由追究出售人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26、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出租房屋,是否有效?
过去我们一直坚持,出租人应为出租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是对标的物享有合法使用收益权的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我们认为就不是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也不是合法使用收益权人,因此其出租房屋就是无效行为。但是按照新的统一
合同法的规定,即使出租人将自己无权出租的他人之物出租的,租赁合同仍不是当然无效,只要经过真正权利人的追认,仍然可以生效。更何况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对所开发的房地产是原始取得,拥有期待产权,房屋完全建成后他能够依法领取产证,成为合法所有权人。因此我们认为不宜一概认定预租无效,对于那些权属并无争议,只是因为时间问题暂时未取得产证的预租,可以认定预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