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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16、如何确定单位责任、雇主责任?
  我们认为,法定代表人、单位员工、雇员在执行与职务有关的行为或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其法人、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起诉时,将单位、雇主与职员、雇员一并列为被告的,可以准许。经审理查明确属单位或雇主责任的,则工作人员和雇员不承担责任;如果属于非职务行为或非雇佣行为致人损害的,可判令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责任。
  对职务行为、雇用行为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计,应从外部特征来认识,只要受害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加害人是代表单位、雇主,就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另一种观点则倾向于从内在联系上认定,即:法定代表人、雇员从事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或按照单位、雇主的指令从事的行为,或紧急情况下虽无指令、授权,但确属为单位、雇主的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或“雇佣行为”。我们倾向于从外部特征来理解。
  17、如何确定护理费?
  我们认为,考虑到上海各大医院已根据护理程度(含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形成了护工市场,费用在500-700元不等,故护理费可以按本市护工市场费用的行情酌定。
  18、继续治疗费用如何处理?
  目前本市法院对受害人今后继续治疗费用的处理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完全不处理,保留诉权,等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起诉;另一种是征求医方意见后,确定今后治疗费用。两种做法各有利弊。我们建议:可由法院指定某个(些)医院为受害人今后的治疗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院的有效单据,由加害人在一定时间(如每季、年一次)内予以报销。
  19、当事人不缴纳审价、评估、鉴定等费用,导致事实无法查清的如何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当事人无力缴纳或不缴纳审价、评估等费用,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应主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审价、评估、鉴定,有关费用在判决时判令由败诉方承担;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当事人不缴纳审计、审价费用导致事实无法查清,应依法作出不利于该方的裁判。
  我们认为,审价、鉴定、评估等结论是证明当事人主张成立与否的证据之一。民诉法确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因此,原则上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依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如不缴纳,则视为举证不能。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属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证的,人民法院可先行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审价,评估、鉴定,等结论出来后,依法判令败诉方承担审价、评估、鉴定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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