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业管理纠纷
11、被盗居民以其已交纳保安费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物业公司是受业主委员会所聘,按合同约定对小区进行管理的企业。物业公司与小区居民的权利义务,应根据合同内容确定。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对小区安全进行管理,不能理解为只要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确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对居民损失有过错的,可判令物业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2、居民在小区内付费停车,车辆丢失的,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居民与物业公司形成有偿停车协议(有时可能是一个保管凭证或收费凭证),构成保管关系的(被保管物须移转占有),如果丢失,则物业公司应依
合同法承担保管人的责任。
如果业主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在小区内停车,则一般应认定双方无保管关系,车主无权以物业公司未尽保管之责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13、根据本市物业管理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相邻关系中的一些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如何处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地方法规赋予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权,那么这类争议还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我们认为,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既可以向行政机关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对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进行处理(行政救济途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加害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民事救济途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在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两个途径中选择一个。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就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五、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4、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
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15、如何理解有关法规中类似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许多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法律责任”中都有类似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安抚费”、“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我们认为,上述称谓的实质都是受害人要求加害人赔偿的非财产性损失,即精神损失。如果当事人同时主张不同称谓的精神赔偿,如“精神损失费”和“死亡赔偿金”,依法不能同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