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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4、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条文?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是否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法条问题,我们认为,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时应首先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直接、具体的劳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中最接近的条款。
  5、劳动报酬争议的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法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因此,用人单位承认拖欠劳动者工资,因此,用人单位承认拖欠职工工资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追索;用人单位答应在一定时间内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应在时间届满的次日起60天内提请劳动争议促裁;用人单位能证明自己已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则劳动者应从被拒绝的次日起60天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6、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费用是否处理?
  我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费用是当事人为解决双方争议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缴纳的费用,因此,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费用的分担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胜诉的比例确定仲裁费的分担。
  7、外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按照本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外地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标准,对外地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予以处理。
  我们认为,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外地劳动者,也是劳动法的适用对象,依法受劳动法的保护。对外地劳动者按不同伤残等级给予不同限额赔偿的规定,与《企业职工工作保险条例》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和规定相抵触。因此,对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劳动者在本市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在待遇处理上应以劳动法和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作为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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