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由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一并纳入当地政府评议考核内容。
第六条 评议考核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是组织对下一级评议考核和接受上一级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每年代表本级机构与上、下一级机构责任人签署《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责任状》。
第七条 对州、市人民政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县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人员建设情况;
(二)履行无线电管理领导和监督职责,提供无线电管理工作条件情况;
(三)组织宣传贯彻无线电管理政策法规,执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划情况;
(四)无线电管理工作开展以及无线电事业发展情况。
第八条 对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贯彻执行无线电管理政策法规情况;
(二)履行无线电管理工作领导职责情况;
(三)监督检查无线电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四)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情况;
(五)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情况。
第九条 对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内设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
(二)法制工作、行政管理、技术监管情况;
(三)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对下级业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情况;
(四)管理和技术设施的建设和应用情况;
(五)财务与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各评议考核机构于每年11月份组织实施年度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自评。被评议考核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书面报上一级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评。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评议考核单位进行考评,必要时可以组织考评组进行实地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