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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全市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
  (十九)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据此,现有的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都要依法进行清理。
  (二十)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鉴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才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规定的某项行政许可具体实施权限作为依据,清理和认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对某项行政许可实施权限未作具体规定(如仅规定由县级以上某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某某许可证)的,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清理和认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以及虽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但已被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其实施主体不能认定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二十二)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实施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由事业单位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
  (二十三)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十四)法律、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并按本意见第
  (二十)条规定认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二十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二十六)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二十七)行政许可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协办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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