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全市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一)市清理办公室要在收到清理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审查完毕,交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有关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必须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
  五、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
  (十三)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广西只有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政府规章,才有权设定行政许可。我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我市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自2004年7月1日起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后一律不得再实施。为了防止某些领域出现“管理真空”,适应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应当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认真研究,确需保留的,应当提出保留的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由自治区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加以确认。
  (十四)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行政许可,根据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设定并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保留:
  1、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十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之一的: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2、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通过行政许可法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方式不能够予以规范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