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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全市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全面清理的原则。凡属各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都要进行逐项清理。对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逐件予以清理。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时,连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以及实施主体等,一并进行清理。
  (三)依法清理的原则。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上位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改正、修改、取消或者废止。
  (四)清理工作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在进行清理工作的同时,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清理工作的分工
  (五)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行政许可项目、规定的实施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安排本级政府、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的自行清理工作;市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规定、主体的清理工作。
  (六)自治区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负责下级直属机构的自行清理工作。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自行清理意见,并将审核结果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然后报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自行清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并将自行清理意见报市清理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查后报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的自行清理意见报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八)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条件、程序和期限等,以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级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办承办。
  四、清理工作的进度要求
  (九)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在2004年3月31日前将自行清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条件、程序、期限和实施机关及其有关依据、保留理由,整理成册,报市清理办公室审查。
  (十)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项目、规定的实施单位要在2004年3月20日前提出有关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主体的清理意见,并分别填写《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表》、《行政许可规定清理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表》,报市清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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